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颁布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和漳州市物价局、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漳价[2007]费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县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备注:
1、现行收费标准为全县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最高限价,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2、保育教育费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含两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两个月转园退园的和因个人原因退园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3、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在寒暑假期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缴费后因故请假,伙食费可滚动在下个月使用,并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每月应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4、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款、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二0一一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长泰县物价局
长泰县财政局
长泰县教育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委梁跃辉、黄仲芳常委,县政府陈银花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