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奖励扶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2014〕5号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
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县城乡规划与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制定的《长泰县关于奖励扶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长泰县关于奖励扶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办法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县城乡规划与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2014年1月20日)
为加快推进长泰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发展,进一步凸显文化优势,做足文化特色,开发文化产品,持续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共长泰县委、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长泰县辖区内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一)项目同时获得福建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福建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福建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工程项目等荣誉称号;
(二)一次性招拍挂土地100亩以上,且用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三)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第二条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一)招拍挂竞得价扣除土地成本、县级(含县)以上政府提留,剩余额度通过县文化旅游专项资金(基金)给予项目建设补助,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二)对该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县文化旅游专项资金(基金)给予项目建设补助,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第三条申报程序
(一)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业主单位向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等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三)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初步审核同意,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管理办法
(一)县财政局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县直单位要加强相关奖励扶持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奖励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四)奖励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