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无主观过错
非法用工方应担全责”
王清溪提出,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他提出了17万多元的赔偿要求。
今年7月21日,长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0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真松经营的这家石材加工场,没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对加工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工人正在加工石材
原告王清溪为提供劳务一方,王真松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原告王清溪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真松经营的石材加工场没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平时的生产工作中未对王清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王清溪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的过错,可以减轻王真松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王清溪主张被告王真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酌情确定由被告王真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2万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万多元,应再支付1.6万多元。
作为原告王清溪的代理律师,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卫闽认为,在案件中,王清溪是作为雇员的身份,给雇主提供雇佣活动。雇主承担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不是故意的,或无重大过错,雇主应该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且该事故完全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加工场是非法用工。也无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雇员王清溪在雇佣活动中存在不够谨慎的过错,不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他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而在王真松的代理律师看来,事实真相与报案人(王清溪)所陈述的内容不同,报案人作为承包承揽人,与案件的被告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而非其所述的侵权责任关系,报案人从事承揽加工活动中出现的自身损害,依法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王清溪一家认为,自己还需负30%的损失,这不合理,无法接受,现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