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25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一些人认为砍伐自己承包的树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殊不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近日,长泰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山,1945年出生于安溪县,小学文化的他,户籍为长泰县。2018年11月下旬,他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雇工采伐其承包的位于阳泉“后坑”山的巨尾桉林木。同年12月1日、12月2日,陈某山将非法采伐的巨尾桉统材11.53立方米销售给严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薪炭材5.9吨销售给庄某经营的木材破碎厂,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03元;采伐现场还遗留巨尾桉统材17.0312立方米及部分薪炭材未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山非法采伐林木的地点位于丹岩村林业基本图的第02大班050、051小班及第09大班010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树种是桉树,被采伐林木的面积8.2亩,立木蓄积量36.57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山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今年9月1日,长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山适宜社区矫正。同年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山向长泰法院预缴部分罚金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同时,具有自首、认罪、预缴部分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