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在KTV包厢喝酒唱歌,却因小事发生口角,便相约斗殴,结果双方召集了16人持械打群架,你来我往,造成一人轻伤。7月24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刘某忠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林某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林某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林某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刘某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7月7日,林某琳与林某滨在KTV包厢内喝酒,期间两人因往事发生口角差点打架,当场被劝开。林某琳随后离开包厢,但气还是不顺,就打电话约林某滨打架。随后,林某滨纠集林某奇等7人,林某奇又纠集2人携带木质锄头柄,赶到约架地点汇合。同时,林某琳也纠集刘某兴、刘某忠等4人,刘某兴又纠集1人携带4把砍刀驾车赶来。
到达现场后,因双方部分人相识本欲说和。当时,林某滨见林某琳未下车,就打电话向林某琳继续挑衅,林某琳听后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直奔过来,双方随即展开互殴。打斗中,林某滨的左腰和后脑勺被砍中。经伤情鉴定,林某滨头顶头皮裂创4厘米,左腰部裂创长19.5厘米,腰大肌、背阔肌均部分断裂,评定为轻伤。
检察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忠、林某琳、林某滨均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兴、林某奇均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
检察官说法:
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为何16人互殴只5人获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的犯罪分子。
如何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本案中,林某琳这方携带四把砍刀、林某滨那方携带六根锄头柄,均应认定为持械。林某琳、林某滨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组织多人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刘某忠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林某奇二次纠集他人并携带器械、刘某兴二次纠集他人并参与斗殴,均应认定为其他积极参加者。因此,林某琳等五人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某滨作为被致轻伤者,虽是受害人,但其组织纠集他人斗殴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受法律的惩处。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虽法律上构不成犯罪,但不是说就不用承担责任,仍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
同时刑法还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漳州新闻网 黄从余 陈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