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高校学生10种不能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应予退学的等。
通知明确,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根据规定,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高校之间进行,其录取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的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另外,学生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跨学科门类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