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印制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学〔2015〕12号
各普通高校: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调整非师范类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关于“原由省人社厅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责调整由教育厅承担”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部署和我省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实际,现将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见附件)印制和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科院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根据本文附件自行印制,在印制时不得随意更改其中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发放给本校应届毕业生使用,
二、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原则上由我厅负责印制提供。如学校自行印制,请于11月20日前报我厅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协议书》管理,在审核盖章时确认用人单位合法的主体资格,引导学生诚信、谨慎签约。高校只能为每一位毕业生核签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不得出现一个毕业生签约多个单位的不诚信行为。
四、各高校不得将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就业报到证》发放等挂钩,误导毕业生随意签约,严禁任何形式的签约率和就业率造假。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联系人:林星涛,电话:0591-87091486,87844868(传真)
电子邮箱:xsc@fjedu.gov.cn,QQ工作群:10297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