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24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漳州华安县一村主任为偿还个人债务与开支,竟打起村集体资金的主意。日前,华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陈某舞,1977年出生于华安县,中专文化的他,于2009年9月至案发前,经选举担任华安县湖林乡吉土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8月经选举,担任吉土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的全面工作。2014年3月20日,吉土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在“东坑格”征地进行新村建设,并确定以每套100平方为标准,每套人民币60000元-65000元价格,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舞为偿还个人欠款与开支,先后五次在代收代缴村民宅基地款工作中,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代收未入村账的方式,挪用其中代收的宅基地款245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7月10日,华安县监察委员会核查组对被告人陈某舞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被告人陈某舞在尚未接受谈话前,于2019年7月22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其分三次向吉土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归还其挪用的资金。
另查明,经审前调查评估,芗城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舞适用社区矫正。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245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舞犯罪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还挪用的资金等从轻、减轻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某舞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