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异夫妇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案件作出判决,法官根据其女儿的长期生活习惯及本人愿望,支持母亲的诉讼请求,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原告纪某与被告苏某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纪某有身孕,但双方都没发觉。
2005年3月,纪某生下女儿小灵灵(化名)。今年8月,纪某与苏某因婚生女应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了争执,纪某以抚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庭审时,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人共同生育的女儿。纪某认为,女儿自出生后长期与其居住生活在一起,请求法院判令小灵灵归自己抚养。
苏某则认为,纪某常变更小灵灵的生活居住场所,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其学习成长,自己有能力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坚决不同意小灵灵由纪某抚养。因小灵灵已年满十周岁,对此,法庭在庭审后征求了小灵灵的意见。
小灵灵表示,她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愿继续随母亲一起生活。法官说法: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该案中,小灵灵自出生后就与纪某共同生活,且明确表示愿意跟纪某共同生活,她的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确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依据,因此,法官据此判决小灵灵由纪某抚养。(陈志龙蓝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