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2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实习记者 王丽娟)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在发放贷款时,被虚构的合同蒙蔽,先后两次被贷款人骗贷。
近日,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该案获得进展,被告人郑某清犯骗取贷款罪,被龙海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事件:虚构合同 两次骗取贷款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获悉,郑某清,漳州南靖人,今年41岁,初中文化,案发前是个体户,在芗城区胜利东路44号锦绣大厦拥有商住楼4套房屋。2012年10月1日,他与林某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郑某清将其所有的上述4套房屋出租给林某某,租赁期限15年,每年租金88000元,林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郑某清15年租金共132万元,并补偿郑某清装修等费用2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间,郑某清以其经营的芗城区某水性涂料加工厂需要购买原料为由,虚构了一份向芗城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购买防水粉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在隐瞒其所有的上述4套房屋已出租给林某某15年的情况下,提供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并向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抵押物未出租声明》,向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250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3月间,郑某清向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续贷时,又虚构一份向简某购买高铝粉等产品的《购销合同》,在隐瞒上述房屋已出租的情况下,继续提供上述房屋用于抵押,向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判决:骗贷250万元 一审获刑
经龙海法院审理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除了上述内容,还包括郑某清第一次借贷时,蔡某某用自己的房屋为郑某清提供贷款担保。
2015年4月29日,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龙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清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对郑某清和蔡某某的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债务。同年6月11日,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诉,但判决生效后,郑某清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后,尚有2175525.25元贷款本金未偿还。
此后,郑某清偿还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贷款本金2175525.25元及利息623051.87元。
最终,经龙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清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