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8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颜丽月 杨伟清)明知他人加工会污染仍提供设备,构成污染环境共犯被判刑。近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尹某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漳州市首次以污染环境共(共犯)追究提供设备人员刑事责任。
现年31岁的尹某系安徽人,在龙海市某镇经营一家“门花”加工厂。2019年6月初,尹某因担心自己私自从事电解加工被环保部门查处,便与林某商议,将其加工厂的电解设备搬到林某处,由林某在龙海市紫泥镇一隐蔽的民宅内从事“门花”电解处理,同时尹某将厂里的“门花”产品交由林某电解加工。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16日间,林某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用磷酸电解“门花”,并将生产废水通过排水沟和PVC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外的土壤里,严重污染环境。2019年8月16日被龙海市生态环境局查获,尹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环保部门调查, 该加工场排往外环境的废水中总铬超过排放标准81.4倍,六价铬超过标准5.7倍,总镍超过排放标准24倍,总铜超过标准104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检察官提醒:环境污染零容忍,这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最为重要的问题。污染环境,不仅要处罚生产经营的直接责任人,还要处罚参与经营的管理人员、直接排污的工作人员、厂房、设备的提供人员。当进入工厂工作、租赁给他人厂房、设备的时候,一定要甄别仔细,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自觉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划清界线,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我们生活的美好家园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