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非法提供商户码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近日,经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赖某、李某、张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明知上线(另案处理)为接收、转移非法资金,仍让被告人李某提供商户码,李某明知提供给赖某的商户码是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继续按赖某的要求取现、转账。2025年2月10日,李某还介绍了张某参与提供商户码。
经查证,被告人李某提供的商户码共接收网络诈骗资金1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商户码共接收网络诈骗资金30000余元,并分别由李某、张某取现转移给被告人赖某,后赖某转移给上线。
后被害人报警案发,被告人张某、李某、赖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李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退赔部分钱款。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指使李某、张某提供商户码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李某、张某在明知其是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予以帮助取现、转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切勿贪图眼前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孙小菲 许志玲 颜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