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海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卞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2个月。
被告人卞某勇系龙海市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2014年10月30日15时10分,卞某勇驾驶公司的公交车从厦门市海沧区方向沿县道角海线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方向行驶,行至该镇社头村路段停车上下客时,未注意观察车厢内乘客的下车情况,在未将车门关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起步行驶,造成乘客郑某狮在下车时跌落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狮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卞某勇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狮不负事故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龙海市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郑某狮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该公司除垫付的医疗费及保险公司理赔款23.5850万元外,另外再补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卞某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受雇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手持汇款单据索借款
原告证据链存瑕疵被驳回诉请
(王乾细 陈毅滨 林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