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在龙海市315投诉台的调解下,一起啤酒质量纠纷投诉案件落下帷幕,还给了消费者“安全权”和“求偿权”。
2月6日晚8点多,龙海市消费者王先生伙同4个朋友一起到某酒店ktv消费,以每箱504元的价款购买两箱某品牌的啤酒,饮用到第二箱时,王先生胃肠疼痛难受,朋友认真检查了尚未饮用的啤酒,发现瓶中有黑色团状物体,急忙拨通120,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先生是吃了变质的东西引发急性胃肠炎,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才出院。出院后,王先生认为是变质啤酒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于是找到酒店经营者和啤酒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在多次交涉未果之下,向315投诉台求助。
接诉后,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尚未饮用的啤酒,经深入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事实。查明情况后,龙海315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组织消费者和啤酒厂代表进行调解。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厂家代表和消费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啤酒厂赔偿王先生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经济损失14921元。(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