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货币更迭纪】
民国时期,从1912年到1949年,从银元到法币,再到金圆券和银圆券,国内币制几经改革。
1993年出版的《漳州市金融志》记载,法币发行初期,与银元等价,一段时间内比较稳定。从1942年起,法币贬值达到惊人地步。漳州百斤大米,1937年为5.6元,1945年已经要1200元才能买到,1948年8月竟达1.6亿元,比民国二十六年上涨2857万倍。
到1948年,通货膨胀严重,市面上流通的法币最高面额达到500万。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但没过多久又因为贬值严重而废除。
根据《漳州市金融志》等相关资料,海都记者整理了以下民国货币更迭纪:
银元:1910年:法定银元为国币,实行银元和银两为货币主体的银本位双轨制;
1914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推出的国币条例,确定以银元为中华民国国币;
法币:1933年:国民政府规定银元为法币,银两不再使用,并委托中央、中国、交通3家银行兑换银币;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规定所有白银和银元持有者,应立即向国家银行兑换法币;
金圆券:1948年: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
银圆券:1949年7月,在广州的国民政府颁布发行银圆券。(海都记者 朱加良 白志强 通讯员 黄细环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