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9日,龙海市港尾镇消费者苏先生以2300元的价款向港尾镇章某经营的家用电器店购买一台“海信”液晶彩色电视机。最新家电新闻报道,7月23日上午12点,苏先生夫妻俩下班回家,一打开大门,就闻到一股烧焦味,详细一看,放在电视机桌上的液晶彩色电视机自燃,已被烧毁,并把电视机桌面烧出一个黑洞来,幸亏发现及时,方才避免了一场火灾。
苏先生找章某反映要求赔偿,在交涉未果之下,苏先生拨响了12315投诉电话。
经执法人员实地调查核实,苏先生所诉情况属实,且2月中旬购买的“海信”液晶彩色电视机还在“三包”期限内。8月15日,投诉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组织经营者章某、“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表和苏先生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生产厂家补偿给苏先生一台全新的“海信”液晶彩色电视机。(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