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7日讯 据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新增失业人员,第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由本人在当月10日前,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确认。次月起,就不需再去签领,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直接打入失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而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在每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海都记者 方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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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报道,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新增失业人员,第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于当月10日前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确认;从次月起失业人员不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这是导报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的,该《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在每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新增失业人员,第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于当月10日前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确认;从次月起失业人员不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人员参保情况的比对工作,把按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作为重新就业的依据之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应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委托银行直接打入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记者赖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