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16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不按环评要求,私设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近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漳州高力科工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该司位于漳州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经营范围包括纤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纺织、造纸添加材料、吸水材料、环保净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五金机电、灯饰的生产、销售。
据了解,2019年12月1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没有生产,调阅该公司环评报告表,环评要求该公司所配套的搅拌釜为5套,锅炉除尘废水采用简单沉淀处理后回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实际建成10套搅拌釜,与环评要求的生产设备(搅拌釜5套)不符;锅炉有余温,以木材为燃料,除尘废水循环池设置有溢流PVC管,溢流管道通往除尘废水循环池下方的雨水井,为方便溢流管排水,雨水井已人为凿开一正方形小口,现场该溢流管无除尘废水流出,但管道内仍有残留除尘废水,感官清澈。执法人员对溢流管道内残留除尘废水采集水样一瓶,经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锅炉沉淀池溢流口COD:<4mg/L,总磷:0.0474mg/L,氨氮:0.1154mg/L。因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当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3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司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三,即3300元罚款;对私设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40000罚款。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43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