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16日讯(闽南网记者 梁政 通讯员 林厚恩)近日,漳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促进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满产达产工程造价等有关方面的指导意见》,结合施工现场调研,从调整人工费指数、材料价差计算等6个方面出台指导意见,旨在切实落实漳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建市政项目复工复产并迅速满产达产。
一、调整人工费指数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5。
二、材料价差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材料价格波动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造价主管部门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市场价格调研的频率,缩短价格信息公布的周期,及时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依据。
三、施工降效费用计算
以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基数,按系数1.1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四、疫情防控措施费。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工程项目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如疫情防控需搭设的员工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等设施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行结算。
五、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按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解除后10天内按规定补缴。
六、通报表扬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防控措施得当,并积极复工复产,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解除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后至疫情全部解除为止的时间(即2月27日起至疫情全部解除之日)。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