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9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蔡淑娇陈艺真)明知他人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信息转租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一千余元。近日,被告人张某豪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2020年5月,张某豪在酒吧认识了张某,后来在喝酒聊天时,张某跟张某豪说有个朋友在做网络赌博,需要不同银行卡去做充值、提现,可以向每张银行卡支付租金一千余元,当时张某豪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便一口答应。随后张某豪就将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转租给张某,张某豪从中赚取一千余元人民币。事发后,张某豪于去年11月3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切勿买卖、租借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若一旦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者,自己也将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