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漳州市政府了解到,日前,漳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漳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根据工作部署,争取2016年10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党政机关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驻漳的省管单位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

10月底前基本完成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向基层倾斜,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确保市、县(市、区)各级和驻漳的省管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市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

方案明确,争取2016年10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驻漳的省管单位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改革范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已明确。
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人员范围:各级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厅(局)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公车的原则
方案明确鼓励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车改。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方案明确合理确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市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经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
市直单位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保留车辆。市直按不超过140辆保留。市直各单位具体保留用车数量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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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直各单位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0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区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数不超过40辆。
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以下的(含5万人)的,每个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乡(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
漳州开发区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制度;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保留车辆列入市直单位进行统筹。
改革后保留的机要、应急和接待等公务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