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和30万人以上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分别不超过40辆和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和10万人以上的,区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分别不超过35辆和40辆。
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比例,原则上市本级(含驻各地的省管单位)、县(市、区)以下(含驻各地的省管单位)保留车数分别不超过原编制数的60%、70%;而对于长期固定搭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专用车辆,这一比例分别为50%、60%。如超过上述保留比例的车辆,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分六档 500-1690元不等
公车改革后,将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制度。行政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
补贴标准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92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8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予以保障。
公车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