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于乳制品、保健品也有特殊的规定: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办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包括网络订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索赔。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遇问题网络食品可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络外卖订餐属于新的消费方式,商家的经营地点、经营主体和卫生许可证等往往不配套,相关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往往很难查处到这些商家,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难的问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供了可操作的查处办法。其中明确,食药监部门进行安全抽检过程中,将采用“神秘买家”监管的监管制度。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以顾客的身份购买样品进行检验,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为了突出抽样检查的公正性,神秘买家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