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与起居厅紧邻
须隔声减振
为什么周女士认为是楼房的建筑设计缺陷才导致噪音扰民?周女士介绍,刚开始物业跟她解释,噪音可能是由于电梯刚投入运行,还处于磨合期,所以声音比较大,可是过了两三个月噪音仍不见消停。后来,开发商请了电梯维保单位日立电梯福州分公司驻漳维修员过来检查,但效果还是不理想。
此后,周女士在业内朋友的建议下,查阅了许多建筑行业政策规定才发现了问题。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3.3条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1条第五款也规定: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除此之外,《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3.3.4条亦规定: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所以我认为这是开发商在建筑设计时存在缺陷。”
【回应】
物业证实有噪音
开发商提两建议
小区物业的许先生介绍,他们多次接到过周女士的投诉,也上去听了,确实有噪音,“后来开发商叫人把电梯旁的弱电井室又刷了一层水泥,我们又在机房的机器下面塞了几块隔音棉,但好像效果也不怎么样”。
而开发商漳州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梓赋称,他们的建筑是按设计图纸来施工的,而设计图纸也有通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如果有疏漏,那也是行业内的疏漏”。对于周女士提出电梯机房的机器直接入地的问题,叶总经理承认了这个事实,“是比较粗糙,但行业内都是这样做的。”
叶总经理说,电梯的噪音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噪音的危害程度究竟多大很难说清,他提出两个建议,周女士均予以拒绝。
【律师】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
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周女士表示,她已经向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要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属于自己的安宁居住环境,“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这还是他们受理的首例漳州市区电梯噪音污染侵权案件”。
周女士的代理人漳州市芗城148法律服务所朱志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周女士控诉的电梯噪音污染侵权案件将在下个月开庭。(本网记者 陈青松 杨清竹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