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家芗0596”开发商违规收取燃气管道安装费一事,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于开发商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拒绝退款,“家芗0596”的回迁户黄先生写信给漳州市信访局,举报开发商的诸多违规行为,哪想前日,高力置业拆迁部一名负责人却告诉黄先生,他手中握有这份信访材料。
昨日,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拆迁办工作人员郑小姐,承认是她向开发商提供信访材料的复印件。对此,漳州市建设局监察室副主任吴越洪表示,他将对此介入调查。
业主:举报材料落到开发商手中
此前,高力置业以收回垫付费用为由,向“家芗0596”小区6幢和7幢的回迁户,收取每套房3000元的燃气管道安装费。漳州市物价局调查后称,开发商收费属违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开发商在5月15日前退还收取的170万元。不过,开发商却以责令退款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退款。
黄先生在“家芗0596”7幢有一套回迁安置房,由于开发商没有退款,黄先生将开发商种种违规行为写成材料,于5月17日实名将材料特快专递邮寄给漳州市信访局。
而在去年,黄先生因觉得房子太小,向高力置业拆迁部副总经理张先生提出,在该幢28层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差额部分他愿意补款。前天上午11时40分许,黄先生再次致电张先生,讨论换房事宜,哪想,张先生接到电话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对你挺好的,你怎么去信访局投诉我们?你向信访局告状的信,现在已经在我手里”。
房管局拆迁办:工作人员不知规定提供给开发商
黄先生很气愤,“开发商怎么会知道我向信访局举报的事?到底是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
对此,漳州市信访局信访科王科长说,5月17日,他们收到黄先生的举报材料,5月19日按照规定,他们将材料随函转给房管局办理,要求房管局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接到函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6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局备案,“我们当时没有留下该信访材料的复印件,而是将信访材料原件随函一起转给房管局,我们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向开发商透露此事”。
房管局信访室工作人员王小姐说,5月23日,他们科室收到信访局转来的材料,次日,经该局领导批复后,她将材料原件保留在科室,然后复印一份转给房管局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郑小姐,“我没有对任何人透露信访材料”。
而拆迁办工作人员郑小姐承认,是她将材料提供给开发商的。她说,收到王小姐转的材料后,她复印了一份,前日,她打电话告诉高力置业,说拆迁办收到一份投诉高力置业的信访材料,随后,高力置业派工作人员前来取走信访材料复印件,“按照以前的办事程序,比如有这种情况,我们就通知开发商有信访件,我们才能知道投诉方到底反映的是什么情况,才能向上一级部门反馈”。
拆迁办主任陈先生也承认此事,信访材料是前天转给开发商,举报人黄先生投诉后,他们昨天收回材料。陈主任还解释,由于拆迁办专门负责信访的一名工作人员请假,目前相关工作暂由郑小姐代办,但她不清楚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才将材料提供给开发商。
当天,记者将此事反映给漳州市建设局监察室副主任吴越洪,他表示将对此进行调查了解。(本网记者 林深圳)
□法条链接
不得将检举材料
透露给被检举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