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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丢车 责任如何分

来源:闽南网 2012-11-07 07:44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本报讯 交费停车场内车辆丢失,失主丁先生认为,自己交了钱,丢车的话,停车场就应承担责任。可停车场称,他们收取的仅是场地占用费,不是管理费,并无管理义务。日前,住在市区东方钻石城的丁先生致电海都漳州通2050110称,从6月至今,双方一直协商不成。

  去年年底,丁先生花了20多万元买车,由于小区没有停车位,就将车停放在隔壁阳光雅苑的露天停车场。每个月,停车场向他收120元月卡费。停车场并没有开具收据或发票,但工作人员有做记录,一般只认人,出入无需证件。

  6月27日早上,丁先生发现车不见了,赶紧报警。报警后,警方开具《机动车被抢盗证明书》。露天停车场承包者吴先生也为他写了份丢车证明。“保险公司只能理赔16.2万,还有近10万的差价,停车场管理不到位,应该承担责任。”

  吴先生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不是管理费,车丢了,他会和丁先生协商赔偿。但仅在购车的裸车价21万余元,扣除保险理赔的16.2万的差价范围内协商。不行的话,他希望丁先生走法律诉讼程序。但丁先生认为,如果停车场事先声明只租赁场地,不看护车辆,他就不会停在这里了,他不能接受吴先生的方案。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双古分析,车主办理停车卡,交纳停车费用后,双方的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划定区域,停车场就应该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主的保管物(即车辆)丢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戴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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