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15日讯 因纠纷遭同村村民棍打,邱某操起锄头防卫,不想下手太重致对方重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昨日,南靖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邱某提起公诉。
邱某是南靖县书洋镇上版村人,9月7日上午11时许,因田地水源分配问题,他与同村村民黄某起了纠纷。两人一语不合动起手来,黄某举起手中的木棍连续击打邱某的头部。无路可退的邱某差点摔倒,为保护自己,他拿起干活的锄头朝黄某的头部用力砸去,正中黄某的天灵盖,致使黄某头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属重伤。
办案检察官认为,邱某虽然是出于自我防卫,但他的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
如何防卫不过当?
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王大彪律师称,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是现实生活中防卫案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是刑法对这一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主要看几个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就是假想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能先下手为强,事前进行加害也不能事后防卫;具有防卫意识,如果是事先采用激将法促使他人动手再还击就不算;此外还需要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不能转嫁他人;而最重要的,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都是相对的,要根据现实案例进行分析,比如别人用手打你,而你用刀将对方捅成重伤,从伤害结果和工具对比看,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此外,法律并没有规定正当防卫一定要是被侵害者本人,第三者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其中,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还特别规定“特别防卫权”,对于此类犯罪,防卫人因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沈志兴 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