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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商业贿赂 两村干部获缓刑

来源:闽南网 2012-11-16 07:45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摘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昨日,华安县新圩镇黄枣村原村主任陈某福、马坑乡文华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炉,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闽南网11月16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昨日,华安县新圩镇黄枣村原村主任陈某福、马坑乡文华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某炉,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2008年4月15日,华安县新圩镇黄枣村小学学生宿舍楼续建、装修工程公开招投标后,由林某挂靠的华安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取得承建权。当年5月的一天,宿舍楼续建工程开工不久,为取得原村主任陈某福在工程方面给予的“支持”,林某送给他3000元。工程基本竣工时,为感谢陈某福及时拨付工程款,林某又送给他2000元。

  当年10月,在学生宿舍楼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前,林某再次为陈某福送去3000元。次年8月的一天,为感谢陈某福在工程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林某第四次送给陈某福1000元。

  此外,该村在2008年进行了路面工程建设,此间,陈某福又收受承建方黄某2万元。

  类似情节也发生在华安县马坑乡文化村。2007年12月21日,该村二选、四选村道水泥路面工程招投标后,由黄某挂靠的漳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承建权。2008年3月和7月份,为感谢时任党支部书记陈某炉在工程方面给予的支持,黄某分别给他送去了1万元和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福和陈某炉两人在管理村集体事务过程中,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29000元和30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办法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2007年11月才出现的罪刑,当年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具体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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