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17日讯 送货途中车轮出现故障,货车司机叫来师傅在非机动车道上修车,不想在拆卸轮胎过程中,一车轮轮辋受压弹射而出,击伤修车师傅致死。这样的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这一问题也成为法庭上死者家属与货车投保公司争论的焦点。
龙海法院一审认定,该起事故中,货车超载且轮胎存在旧裂痕,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应认定交通事故。鉴于死者在修车时也存在过错,判货车车主承担70%责任,车主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31万余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货车轮辋崩裂弹射 修车师傅受伤身亡
7月9日,严某华驾驶一辆超载货车,由九湖镇沿省道西港线往石码方向行驶,行至颜厝镇路段发现货车右后轮出现故障,就将车停在往石码路右非机动车道内,并联系在芗城区经营轮胎店的戴某到场维修。
戴某在拆卸货车第三轴右内侧轮胎时,并没有排空轮胎中的气体,由于车轮轮辋有旧的裂痕,在轮胎气压作用下,裂痕处又发生断裂,轮辋崩裂弹射到戴某身体,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戴某家人将货车车主颜某侯、司机严某华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龙海法院,要求赔偿因戴某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72万余元。
是不是交通事故
成庭上争论焦点
法庭上,该起事件是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产生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且戴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其死亡后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另外,事故又发生在车辆维修期间,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戴某家人辩称,出事的轮辋经权威部门鉴定,存在的裂痕90%是属于旧有的,只有10%是事故现场当天才出现的,货车车主及司机没有发现问题,说明对货车疏于管理,存在严重过错,且当时货车还存在超载现象,事故发生时车又是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符合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本案是机动车在运输过程中正常维护时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强制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车主承担7成责任
龙海法院一审认为,该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本案中,严某华驾驶颜某侯所有的肇事车辆超载,且轮胎存在旧有裂痕,导致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雇主颜某侯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戴某在更换轮胎的过程中,没有先行排空轮胎中的气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轻信能够避免,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错,应由其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确定,本次事故共造成戴某家人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7万余元,根据相关条例,保险公司应承担255188.41元的赔偿责任,车主承担55153.16元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律师说法】
算不算交通事故 律师们看法不一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的周艳红律师认为,该事故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车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从空间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是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的定义,无论从字面上还是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都非单纯地仅仅是车辆相互碰撞或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碰撞,还包括车辆行驶、停靠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案即属于车辆在停靠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亡。如果该事故的发生是在修理厂、停车场、4S店内的维修过程中,则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可能是安全事故。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的曾晓明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在定义上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个“在道路上”,没有具体明确是道路移动的机动车还是静止在道路边上的机动车,在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并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完全可以对此定义进行自由裁量,不过这样操作会让“交通事故”宽泛化,如一辆满载的货车停靠在路边卸货,结果货物跌落砸死人,也成了交通事故。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的杨建亮律师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所谓的交通事故,应是在运行中的车辆因为过错或者意外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法律或者法规所造成他人的伤害。本案中车辆损坏,驾驶员叫维修工戴某来维修车辆,双方之间已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戴某是在维修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及车辆问题所造成的事故,车辆虽然违章停在路边,但这个违章与发生事故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所以应不属于交通事故。(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