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100多个外地人,已到福建专门偷抢小孩,卖器官!”这骇人听闻的谣言近日又在微博传起。12月10日,郑某(女,27岁,湖北人)就因散布该起谣言被芗城公安分局石亭派出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日,石亭派出所接到漳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个网名为“偶遇**”的人在微博上传播“偷抢小孩卖器官”的谣言,要求派出所进行查处。派出所民警展开调查,于当日16时许在石亭镇高坑村将传谣者郑某抓获。经查,郑某于当日凌晨4时许从网上浏览到该信息后,联想起近日发生在龙海的一起“偷抱小孩咬屁股”的事件,加上郑某自己的小孩于9日下午贪玩走失,花了好大力气才找到,有感而发,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就将“××来人到福建偷抢小孩卖器官?”的信息转发到自己微博上,并附上龙海小孩被咬的视频。截至郑某被抓获,该条微博阅读量79人,尚未被转发,所幸未造成较大影响。民警随即责令郑某删除该条微博,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是要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群众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郑乐和)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