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的一辆摩托车被盗,当时觉得该车反正值不了几个钱,遂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向他人声张。不承想,两个月后,有人找上门,说我夜间驾驶摩托车将其撞伤后弃车逃逸,其是根据摩托车牌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找到我的。我随即向其说明原委,但对方根本不相信。由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也不能确定我是否到过现场,对方提起诉讼后,法院于近日判决我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8700余元。请问:我真的只能背“黑锅”吗?
读者:雷丽华
雷丽华读者:
你的确只能背“黑锅”,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你的摩托车确实已经被盗,你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确无需担责,而应当由盗车人赔偿,问题在于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车确已被盗,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除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对方能够确认是你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你对此并无异议的情况下,你主张该摩托车已经被盗、事故与你无关,自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所反驳的事实成立。可由于你没有报案,也未曾向他人声张,客观上你无法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你所反驳的事实,加之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不能确定你是否到过现场,也就意味着你的反驳从证据角度上看无法成立。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虽然你可能被冤枉,但只能背“黑锅”:在找到盗车人、真正的驾车人之前,你必须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