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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内河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来源:闽南日报 2018-08-14 08:50 http://www.mnw.c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区城市内河管理,保护内河设施和水环境,发挥城市内河的排水、防涝、景观等综合效益,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和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区建成区(范围按北至北环城路、西至迎宾西路、南至北江滨路、东至东环城路,下同)城市内河(包括池塘、湖泊、蓄滞洪区)的规划、建设、保护、整治、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建成区以外的河道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中,芗城区、龙文区建成区城市内河包括:环城河、三湘江、九十九湾、浦头港水系等主干内河;泗州河、塔后港、连科港、葫芦潭、脚桶港、诗浦港、九十九湾朝阳支渠、开发区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等支流内河;建成区范围内的古塘溪、天亭港等内河;及上述内河配套的清淤通道、沿河绿道、沿河生态绿地、引水泵站、调蓄闸坝等内河附属设施(不含九龙江北溪、西溪以及配套排涝泵站)。

  第三条城市内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内河保护管理应当服从城市防洪排涝的总体要求,注重保护内河设施,保护水体、景观等自然生态环境,保留传统水系格局,符合漳州水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内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内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及时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城市内河保护管理实行属地河长制。

  属地镇(街)负责本区域城市内河日常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居(村)民公约,规范辖区居(村)民不乱排污,引导城市内河两岸居民做好卫生保洁,自觉维护内河环境。

  第五条市、区住建部门是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内河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芗城区、龙文区及所辖区镇(街道)是城市内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城市内河的具体管养和维护、保洁工作,管理责任区段的确定和调整原则上与河长制一致,具体由市住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政府交办的任务,共同做好城市内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城市内河及其附属设施、排水口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内河管理档案,建立城市内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内河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内河规划、保护、整治、监督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内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城市内河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城市内河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城市内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对在城市内河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群众对各类损坏城市内河、破坏环境、违法排污、倾倒垃圾等行为进行举报,对核实情况属实的,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依法编制城市内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内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基本功能的要求,明确城市内河水系分布、建设范围、连通引水、岸线位置和保护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包含内河水体、河床、引水泵站、滩地、堤岸、护栏、坝闸、明渠、暗涵、排水口、护坡、驳岸、岸线及两岸清淤通道、绿地、景观设施等。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福建省河长公示牌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河段长公告牌。

  第十二条城市内河的建设整治应当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市内河综合治理,做好内河设施建设、内河污染源整治,并加强城市内河岸线、景观整治和提升,保持历史传统风貌。

  第十三条城市内河新建改造、清淤拓宽、污染源治理等整治工程以及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路灯、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的涉内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内河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景观美化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涉城市内河设施的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水利部门办理水利工程方案报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并将工程建设方案及水利部门批准文件报送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与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签订施工修复协议。

  建设项目占用、损坏城市内河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城市内河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涉城市内河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十五日内完成围堰拆除、内河设施修复、施工物料清理等工作,并由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内河接收管理要求,向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交接后,报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相应管理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地块涉及城市内河管理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内河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城市内河原则上应由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不由开发商代建代管。

  第十六条修建涉城市内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内河整治工程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应保护城市内河历史风貌,维持内河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内河岸线,不得填堵、覆盖、缩窄内河。

  第十八条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水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备案,自审批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城市内河整治工程,依法逐步拆除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九条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属地政府实施城市内河清淤疏浚、驳岸修砌、污染源治理、绿化建设、景观改造等整治工程。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河专项规划编制内河整治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内河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治理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等,并监督督促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内河整治工程包括护岸、护栏、堤防修建及维护工程和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以及城市内河拓宽、疏浚、沟通、截污整治、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维护工程。

  城市内河整治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综合采取水系连通、污染源收集、水土保持、堤防绿化、排污口整治等治理措施。

  城市内河护岸整治应当落实生态水系和海绵城市理念,采用自然、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滞洪补枯、涵养水分等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保护和修复丰富的河流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城市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

  城市内河具体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清淤疏浚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报经市、区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雨水管网实行定期清淤疏浚,保持水体畅通和管沟洁净,减少入河污染。

  市政雨水管道清淤整治由住建部门负责,重要路段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其他路段清淤频率不少于三年一次;非市政道路和背街小巷的雨水管、沟渠清淤整治由属地政府负责,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单位、厂区区域内、市场等雨水管道清淤由属地政府督促单位、企业负责,清淤频率不少于一年一次;居住小区内部雨水管道清淤,有物业企业的由物业企业负责,无物业企业的由所在镇(街)负责,清淤频率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市、区住建、环保、水利、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计、经信、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会同属地政府,全面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并落实长效管理、监督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

  (一)居住小区、商贸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区域内雨污分流整治。建筑物除屋面雨水外,其余污废水全部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将生活污水、厨房和阳台污废水接入雨水立管。区域内地面雨污水应彻底分流,严禁混接。

  居住小区、商贸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化粪池、区域内污水管道清淤整治和维修改造,清淤频率不少于半年一次。居住小区的有物业企业的由物业企业负责开展清淤整治和维修改造;无物业企业的由所在镇(街)负责组织开展清淤整治和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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