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云霄县法院对一起私设狩猎电网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辉为狩猎野猪,在云霄县东厦镇下料村扫竹湖山上其果园内架设高压电线。2018年2月20日晚,张某辉将该高压电线接通电源进行狩猎。当日22时许,朱某国经过上述果园时被架设的电线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3时许,张某辉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辉与朱某国的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张某辉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点评:张某辉私自架设电网进行狩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他过于自信,以为能够避免,最终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张某辉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法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