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21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漳中宣)昨天上午,漳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漳州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该院近年来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金融犯罪的刑事审判,打击“老赖”的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以及民商事纠纷等。其中,包括了原告何女士与被告漳州一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会上,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获悉,2016年1月9日20时48分,何女士收到手机通知短信,得知其在漳州一支行办理的借记卡的存款被转账49900元,取款2900元,两笔交易还产生手续费19.5元。同日,何女士持该借记卡分别于22时31分及32分、33分在漳州市芗城区支行自助银行存款100元、200元,再取款300元,于22时45分刷卡消费49.9元。2016年1月10日,何女士持该卡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3日对该案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立案侦查,经该公安机关向银行查询核实该款在岳阳市分行被转帐49900元,在岳阳市北港路支行自助银行被取款2900元。何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52819.5元及相应利息。
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何女士银行存款损失52819.5元,并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该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卡被盗刷,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过错责任应如何分配的问题。该银行认为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是储户使用不慎,造成银行卡密码泄露导致的,但对于该主张银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首先,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占优势地位,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他人持伪卡即可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目前的技术手段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破译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的可能性,故对储户是否尽到谨慎保管自己密码、防止密码外泄的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银行。因此支行未能举证证明何女士储蓄卡内资金盗刷系因何女士过错所致,则该行应对何女士的存款损失和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获悉,此案典型意义是银行卡盗刷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如何承担损失责任。审查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刷卡系统应具备辨识伪卡的功能,对于银行卡的使用管理应有规范严谨的流程,储户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