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网密布,内河众多,然而内河各类污染源截污整治不到位、定期清淤机制未建立等问题仍然存在。如何根据漳州市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内河管理问题?日前,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纵观近几年,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工作,出台了《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等一批“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民生“小”法。人民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最强烈、最普遍、最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
《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是漳州市人大围绕民生热点立“小”法的又一次实践。它立法切口很小,范围很窄,仅“瞄准”市区内河。《规定》的条款也很少,只有26条,但内容简洁明确,立法更贴近地方实际生活场景,在理解和执行方面比较有优势。
例如,《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
《规定》第二十一条,针对在市区内河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等一系列行为,作出各种具体的处罚规定,有章可循。
民生“小”法的条款虽少,但并非放弃“精细化”。相反,民生“小”法更能聚焦所要解决的问题,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就在哪个环节上下功夫。它不仅方便公民阅读和掌握,更方便管理部门执法,操作性更强。
例如,《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市区内河水体出现恶臭、异色或者异味等污染情况的,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一)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二)生活排污导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排污”的原因如此复杂多样,民生“小”法依然可以直指问题源头,快速找到解决方案。由于指向明确,哪怕是最棘手的问题也能快速分解,直达病灶。
由此可见,民生“小”法不能贪多求大,不能面面俱到,要针对特定领域、解决特定问题,往“大纵深”的角度去思考去管理。如此一来,方能提出具有细化性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使得“小”法能用、管用、好用。此外,民生“小”法还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社会关注的痛点和政府工作的难点。如此,民生“小”法方能打通当地政府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