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24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近日,漳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将对民办校的党组织建设、法人治理、招生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安全管理、信用建设、年检工作、奖惩力度等多方面进行加强与规范,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获悉,在招生管理方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民办学校要按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
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禁违规招收寄(借)读生。同样地,民办高校招生行为要规范。
在教师管理方面,将完善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持证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外教聘请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闽人外专〔2017〕17号)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年检工作方面,要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把关,按“合格”“不合格”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提及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加大惩治力度。
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