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8日(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为了获取工程项目,漳州一家公司及主管人员采用行贿方式,让漳州市诏安县委原书记何某发帮忙,拿下项目后,“奉上”500万以表感谢。闽南网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南靖县人民法院于近期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漳州市昶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衍建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万元;被告人郑某阳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阳与柯某甲、柯某乙、许某甲、许某富、郑某锦、黄某某等人决定成立公司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招投标,并约定出资比例,后于2018年年初开始注册公司,于2018年6月份正式注册成立昶衍建筑公司。
其中,法定代表人许某富,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而被告人郑某阳(1963年,出生于莆田市)为昶衍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郑某阳得知诏安县某渔港项目启动后,其与柯某甲、柯某乙、许某甲、许某富、郑某锦、黄某某等人商议承建该项目,并由郑某阳出面负责打理关系,相关费用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分摊,柯某甲等人表示同意。2018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阳找到时任诏安县县委书记何某发,表示如果何某发能够把该渔港项目运作给其承建,会送给何某发500万元表示感谢,何某发同意。之后,何某发授意诏安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林某某和诏安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某把项目运作给郑某阳承建。同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阳将从各股东处筹集到的500.021687万元汇入其名下一张建设银行卡内并在漳州市芗城区将该卡及卡密码、U盾等送给何某发,何某发予以收下。
2018年4月上述渔港项目开标前,田某某根据何某发的授意,要求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施某某要确保郑某阳能拿到工程,施某某表示同意,并答复已经选好中标公司,中标后会协调中标公司将全部工程量交给郑某阳施工。随后施某某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主要业绩”、“关键设备”、“企业综合能力”、“企业荣誉”项目中,根据其选中的中国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量身制定,提高分值,使该公司在2018年4月底顺利中标这一渔港项目。中标后,该司将该渔港项目分成多个小项目分别进行招投标。2018年10月份,上述港项目临时工程土建施工工程进行招投标,昶衍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郑某阳自动到诏安县廉政文化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并已退缴涉案款。
后经南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阳、被告单位昶衍建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由公司主管人员郑某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郑某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相关款项,被告单位能主动退缴行贿款等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据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没有意见,感谢各位领导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案件宣判后,郑某阳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