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9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漳州一家外企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提供帮助。另外,其与公司其他3位同事收取8家商户“好处费”。近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4位被告人被判刑。
工商资料显示,涉案公司漳州汇鑫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漳州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公司。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生(男,1979年,东山县,本科)为该公司原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森(男,1985年,南靖县,专科)为该司原助理总经理;被告人何某辉(女,1979年,东山县,大专文化)为该司原租赁主任;被告人郑某燕(女,1982年,宁德市,中专),为该司原租赁主任。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生利用其担任漳州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漳州总经理,有权决定漳州市芗城区凯德广场一楼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戴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万元,为戴某等人提高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等事项提供帮助。在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分别利用其担任漳州汇鑫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租赁主任,有权决定商场商户的进场、租金、续约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印象汇广场(更名前为凯德广场)8家商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1万元,为上述商户顺利签约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刘某生分得人民币12.75万元,被告人陈某森分得人民币10.15万元,被告人何某辉参与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分得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郑某燕参与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分得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主动退回赃款。
公诉机关当庭补充认定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75500元、101500元、54000元、18000元;被告人陈某森具有立功表现。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送予的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森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规劝并带领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且经查证属实,可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认罪认罚,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生、陈某森、何某辉、郑某燕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