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21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东交宣)“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漳州有位驾校教练开着教练车醉驾,最终被查处,并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据悉,5月9日5时许,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警情,称在西铜公路佳兴宾馆路段发生一起教练车追尾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在东山县医院查获肇事司机张某喜,经鉴定,教练车驾驶员张某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查,教练车驾驶员张某喜系东山某驾校教练,5月9日凌晨于醉酒状态驾驶闽EC86*学号小型轿车,沿56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肇事路段,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陕H90*3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张某喜、林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张某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司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考驾驶证。以后就算取得驾照,也不能再驾驶营运机动车,终身禁止从事驾驶教练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