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梁政 文/图)9月16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对四项漳州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一、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住公委[2012]02号)第五条第(九)项修改为: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
二、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住公委[2012]02号)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
三、删除《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及信贷政策的批复》(漳住公委[2014]1号)第五点:在漳州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四、《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缴存职工购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漳住管[2012]6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以上政策,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
此次调整意味着,9月22日以后,漳州市民将无法提取、使用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此外,漳州市区范围内增设电梯的,将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