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六个方面对漳州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类待遇作适当调整。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降低市外住院起付标准
最高降低950元
《通知》指出,本次政策调整将降低城乡居民市外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在漳州地区以外住院,由原来不分医院级别均为1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1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35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调整前,居民参保人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不分等级统一为1300元。
这次政策调整市外就医按等级实行起付标准,最高降低950元,进一步降低参保群众在市外就医的负担。
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报销比例
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通知》明确要求,通过提高报销比例,优化分段模式,进一步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其中,职工医保方面:达到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报销比例为90%的病种,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按95%报销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方面: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累进报销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不含7万元)区间,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原来的分三段区间不同报销比例(3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3万元—5万元报销比例70%,5万元—7万元报销比例80%),统一调整为按80%比例给予支付,7万元及以上按90%比例给予支付。
调整漳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乙类自付比例
《通知》明确提到,取消漳州市基本医保实施办法中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乙类自付比例10%以上(不含10%)的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规定,漳州市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乙类自付比例按省级现行标准执行,进一步提高漳州市居民、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
保障转诊待遇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为鼓励群众先在三甲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确因低等级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诊治条件的,按规定转诊至高等级医院就医,享受转诊待遇保障。此次《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参保人通过卫健部门要求的基层转诊程序到漳州市三级甲等医院(漳州市医院、漳州市中医院、联勤保障部队九〇九医院)就医的,凭相关转诊材料在医保经办窗口完成登记后,医保报销比例由55%提高10个百分点至65%。
扩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市域外执行范围
为进一步放开市域外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执行范围,方便漳州市参保职工在省外普通门诊就医时实现一站式刷卡结算,《通知》明确,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市域外执行范围在原公立医疗机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至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住院起付标准给予倾斜
此外,为了将患者留在县域,做到“大病不出省、一般疾病在市县、日常疾病在基层”,推动漳州市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落地落实,并充分发挥分级诊疗作用,《通知》还明确要求,对已落实统一医保财务账户,并执行打包支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予以住院起付标准倾斜。漳州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医共体内就医,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0元,按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200元执行,年度内在医共体发生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含一级医院)。(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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