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日前我市重新修订《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新规即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此次修订,我市新增对大修自住住房可贷款期限管理,规定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并将申请二手房贷款的住房总价款认定从“以计税价格为依据”调整为“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作为住房总价款”,评估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同时,新规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式,取消对贷款额度测算离退休最大年限(20年)的限制,取消二手房40%自筹资金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0%自筹资金的要求;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执行,目前我市首套房首次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此外,我市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限制。购买省内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取消户籍要求;购买省外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若无房产所在地户籍,需提供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实际费用支出,本人及配偶(含房产共有权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若该套住房无申请贷款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及配偶(含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总价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我市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提取凭证、提取条件、提取期限和额度等方面的要求。购买二手房的市民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及能够体现房产共有权人、成交价格和房屋地址的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如果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此外,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报账该套住房自筹购房款,且报账的住房公积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罗闽华 洪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