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阐释了无居民海岛的定义、范围和相关管理规定,自6月23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海域内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包括但不限于大柑山(兄屿)、小柑山(弟屿)、龙屿、虎屿、狮屿、象屿、城洲岛、大涂洲岛等253个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通告明确,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恶劣,各方面基础设施均不完善,登岛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小艇、乡镇船舶、渔船等非法停靠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无居民海岛开展潜水、钓鱼、游泳、观赏、露营等体育、旅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保护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破坏大柑山(兄屿)领海基点及其周边范围的地形、地貌以及损毁、擅自移动大柑山(兄屿)领海基点标志等行为,应当及时向海警部门、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据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非法登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记者 蔡楠楠 通讯员 刘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