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判三缓四
15日上午,云霄县法院,正式对这起近10年的案件,作出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怡接受委托存款,接收款项后,未存入银行,而另作他用,用小额定期存款套取银行定期存单后,进行变造,变造出一张30万元的虚假银行定期存单。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怡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判决书介绍,张某怡在虚假存单被发现后,归还受害人张某坤25万元,之后又向法院缴纳退赔款5万元,已全部归还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因其变造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其行为属“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但因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以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告:法院量刑过轻
对于法院的判决,张某坤表示不服,认为量刑过轻,将提出上诉。
张某坤认为,判决书所说的已经偿还的30万元并不存在,“张某怡是我的侄女,当时她说是银行要拉存款,我就先后分7次,共存入160万元。而判决书里面提到的25万元,是事发后,张某怡那边找人协调,让我们不要说出另外130万元的事,并提出拿出两栋房子、一块地,另外还筹25万元给我。因此,事发的那张30万元的存款,张某怡并没有偿还”。
张某坤向记者出示了6张手写的字条,内容均描述的是张某军(张某怡的丈夫)于2003年12月23日从张某坤手中拿走银行定期存款单的字据。据张某坤说,当年30万元存款的事发生后,张某怡丈夫张某军就找张某坤,说要拿另外的6张存款单去银行核对,“没想到,这6张存款单被拿走后,就一直要不回来”。
而张某怡的父亲张某明说,所谓的130万元,纯属诬陷。“我问过女儿,女儿说根本没130万元的事”。
对于该案,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作为存款人,一定要保存存款凭证,“大量现金,最好亲自去办理。如果要委托他人办理,拿到存单后,也要亲自去银行核对。另外,存单如果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拿给别人,也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