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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5月24日讯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司机汤某无证驾驶撞死人,能不能免赔?昨日,云霄法院就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有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条款里,列举了免赔情形,比如无证驾驶、醉驾等。但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是没有免赔范围的。
案件
无证驾驶造车祸判交强险理赔
去年12月,汤某因超分被停止使用驾驶证。当月15日,他驾驶一辆货车,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在交会时碰撞,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双方均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均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碰撞,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张某的家属起诉称,汤某驾驶的肇事车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2212.73元,超出的部分肇事双方再另行协商处理。他们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212.73元。
保险公司辩称,汤某在驾驶证被停用期间,继续驾驶货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超分、停止使用期间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案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应由汤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驾驶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2212.7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合计112212.73元。
说法
交强险免赔法律不支持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介绍,各个保险公司基本上都在交强险条款里,列举了不予赔偿的情形,比如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但是,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如果车辆在驾驶中出现了保险条款所述的四种情形,保险公司以此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那么,缴纳交强险就失去了其立法意义。
因此,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作为拒赔的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交强险的订立原则,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支持。
最高法规定3种情形应理赔
而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法律百事通
被追尾不知情驶离算逃逸吗
市民叶先生:我在停红灯时被电动车追尾,因我当时广播声音较大,并不知情,就开车走了。后来交警打电话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要我赔偿损失。认定书也写我开车驶离现场,保险公司认为我逃逸,商业险拒赔,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首先,这个案子是在停红灯的时候被追尾,车辆是遵守交通规则的。后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从主观上来说,并不具有逃离现场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逃逸。其次,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这样的行为属于逃逸。所以,商业险拒赔是不成立的。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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