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诏安县检察院
前日,经诏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去年4月8日下午,杨某雄与邻居许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杨某雄一心报复。他打听到许某会去某理发店理发,就蹲守在理发店附近等候许某。恰好,一向与许某不和的吴某东路过,杨某雄便叫他帮忙打人。两人没等多久,许某就骑摩托车经过,两人随即上前殴打许某,经鉴定,许某右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事后,杨某雄赔偿6万元给许某,取得许某的谅解。
(本网记者 黄颖 责任编辑:通讯员 林保平 林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