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借钱给老乡开赌场 被认定为共犯
黄某兵一心想开赌场抽头赚钱,苦于没有资金周转,于是,找到同为江西老乡的“富翁”程某林。去年7月初,黄某兵与其商量借款事宜,并承诺支付利息。程某林也觉得开设赌场有钱可赚,便同意了。于是,程某林分三次提供人民币10万元给黄某兵用于赌场内周转。
去年7月11日至7月26日,黄某兵先后在长泰县江都村村内祠堂等地,提供赌具、资金,供人赌博,按不同牌局从中抽取渔利,半个月获利近10万元人民币。
日前,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黄某兵、程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
【说法】
提供资金开设赌场
是共同犯罪
这起案件中,程某林并非开设赌场的直接参与者,为何获罪?
经办检察官分析,本案中在开设赌场期间,黄某兵向程某林借款,并承诺要支付利息,且明确告诉程某林这些借款用途。程某林先后三次借10万元给黄某兵,作为赌场资金。
虽然程某林没有参与赌场管理经营活动,仅是提供资金,但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且明知他人要开设赌场还积极帮忙,客观上提供资金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
根据《意见》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故程某林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另外,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五种情形的:(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都应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法律延伸】
中小学附近设赌博机 2台以上犯开设赌场罪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意见》,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黄从余 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