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索土地分红 状告村小组
龙文朝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外嫁女”资格界定存争议
如今的下洲村基本已拆迁,建起了安置房
闽南网2月6日讯 漳州龙文区步文镇小洲村溪头第九小组,蔡某珍、蔡某红和蔡某燕3位女村民,将村小组组长蔡建筑告上法庭。原因是,这3位村民都已出嫁到外地,但户口都没有迁走。而村里土地分红时,却将她们剔除在外。她们认为,村规民约剥夺了她们的权利。
前天,漳州龙文区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聚焦“外嫁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此类案件,也因牵扯村规民约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各地方法院在审理时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成了热难点。
“目前法律上对该类别案件的司法解释也不够明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恺丰介绍,近年来,漳州市区“外嫁女”土地纠纷案明显增加。法院会根据省内同类型案件的判例,与法理和情理相结合,来作出最终判决。目前,该案件因细节原因,暂停审理。
事件:“外嫁女”索要土地补偿款状告村小组
蔡某珍、蔡某红和蔡某燕3个“外嫁女”,为土地分红将村小组组长蔡建筑告上法庭。这事在龙文区步文镇小洲村可谓是新鲜事。
现在的下洲村,因为征地,老房子所剩无几,换上了几栋崭新的安置房。村民,也几乎都搬离村里,或者住进安置房中。
“嫁出去就没有权利分红了。”住在碧洲园安置房中、下洲村不愿具名的村民蔡先生说,农村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只要外嫁,就没有资格继续享受村里的土地分红。他说,这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制订的村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嫁出去的村妇户口随意迁入迁出,她可以在本村和嫁入地两头拿到福利。这一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位村民的认同。
组长蔡建筑认为,“外嫁女”出嫁后,哪怕户口仍在本村,但并没有在本村生产生活,不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其他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焦点: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争议
前天下午,龙文区朝阳法庭上,双方就“外嫁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展开激烈辩论。
外嫁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嫁女”是否具备获得土地集体补偿款的资格?界定这一资格的主要因素,还得取决于她们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庭审中,“外嫁女”们的态度十分坚定。她们认为,自己祖辈都生活在下洲村第九村民小组,出生和落户都在这里,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自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即使已经嫁到外村去,但并不丧失获得村里土地分红的资格。
但是,小组长蔡建筑认为,虽然她们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但不能直接表示她们就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代理律师施列平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中,“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此条的司法解释中,应该以3位“外嫁女”是否在本村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判断标准。而3位“外嫁女”只是具备了常住户口登记,但已外嫁,属于“空挂户”。因此,她们不属于真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土地集体补偿款。
土地款分配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另外,“外嫁女”代理律师许志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原告3人原则上拥有分得土地款的权利,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无权剥夺她们获得集体经济补偿款的权利和资格。
但被告代理律师施列平认为,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的分配方式,属于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案中,村小组所规定的土地款分配方式,均是通过村民、村代表表决投票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应。
说法:
法律与村规民约相抵触 业界观点各异
正方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海龙认为,“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是村里的一员,本身就具备获得集体经济补偿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成员权理论可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确定的理论基石。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牢牢把握权利平等这一原则。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外嫁女”仍享有获得本村集体经济补偿的资格,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嫁入地已经享有其他土地权益。
另外,曾晓明认为,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的一种表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中立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明忠说,相似案件虽然很多,但具体判处要具体分析,主要可以分两种情况:其一,“外嫁女”出嫁后,是否在夫家享受到了当地村民同等待遇,一旦享有,哪怕户口还落户在原村,也不能再享有户籍所在村落的村民待遇;其二,涉及户籍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待遇的产生,两者之间的时间匹配关系问题。简言之,外嫁女户籍迁出后再迁回,就得具体区分是何时产生的村民待遇事宜。
戴明忠律师还提到一点,并非户籍不在村落后,就不再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法律上为保护几类人的特殊权益,譬如:当兵户籍迁出、保护上学学生的权益等,在上学、服役期间的户籍迁出,不影响他们同样享受原村村民待遇。
反方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蔡淑丽律师介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各家各户都按户有一本土地经营权证,上面除了写有户主本人信息,还有家里几口人,各自分得的土地相关权益信息。
本案例中,“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得看这本土地经营权证上,是否能证明她本人的经营权未被剔除。倘若“外嫁女”出嫁后,经村委商议开会讨论后,已经在该土地证经营权证进行了除名,那么,之后该村的土地补偿赔款将不再享有。(海都记者 梁政 吴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