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
日前,漳州市民政局转发了民政部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据介绍,相比旧的暂行办法,新规更加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突出寄养儿童的权益保障,对寄养家庭的要求更高,同时,对寄养程序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管理办法还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明确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健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还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
漳州市福利院院长谢俊波介绍,在寄养前,对林荷连的家庭进行了评估,查看了她的住所条件、家庭情况、年龄等条件。符合新规规定的家庭寄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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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需具备的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都记者 黄颖 戴江海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