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15〕319号
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4〕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市区(芗城区、龙文区)超标电动车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车过渡延长期为两年(2015.08-2017.07),延长期满后不再续期。
二、超标电动车通行管理参照两轮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执行。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持有准驾为F或E、D的驾驶证。(要有证)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在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行驶在机动车道;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上应当在靠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在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要戴帽)
(三)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需依法缴纳交强险。(要交钱)
三、明确通行区域。在过渡延长期内,分三个阶段在市区逐步限制超标电动车通行,最终实现芗城、龙文两区全部禁行。第一阶段(2015.08-2016.07)不限行;第二阶段(2016.08-2017.01)对胜利路(从钟法路起至丹霞路)实行全天超标电动车路段禁行管理;第三阶段(2017.02-2017.07)禁行区扩展到胜利路、建设路、瑞京路、钟法路、新华西路、新华东路、元光南路以内的核心区。2017年8月开始,市区全部禁行。(要限行)
四、在过渡延长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要罚款)
五、过渡延长期结束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还是要罚款)
漳州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0日